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表示,營利事業因業務需要,員工於平時工作時間外,延長工作時間所領加班費,
未超過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「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」及第三十二條規定「每月平日延長工作總時數」
所訂定之標準部分,可免納所得稅,並免予扣繳。但是按月定額給付者,不論有無加班及加班時數多寡,
則該項定額給付,係屬津貼,應併同薪資所得扣繳稅款。
該局指出,廠商因業務需要延時加班發給加班費,應有加班紀錄,以憑認定,
其未有加班紀錄或超過勞動基準法所訂之標準部分,仍應按薪資支出列帳,
並應依規定合併各該員工之薪資所得扣繳稅款。
該局又表示,有些廠商,對於每位員工每月都列有固定加班費,未納入薪資所得扣繳稅款,這是不符合規定。
( 1 )加班46小時內屬免稅加班,超過46小時部份屬應稅加班。
( 2 )國定假日或休假日加班8小時內免納入46小時內計算,超過8小時部份應計入46小時內計算。
舉例一:平日加班共計32小時,例假日一天出勤10小時
免稅加班=平日32+例假日8+例假日超過2小時
=42小時
舉例二:平日加班46小時,例假日一天出勤10小時
免稅加班=平日46+例假日8(不包含在免加46小時內)
=54
應稅加班=例假10-8(例假日8小時內列計免稅)
=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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